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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的三公原则是指-奥运会的三公原则

tamoadmin 2024-08-03 人已围观

简介三公经费指的是啥?三公经费”是指部门人员在因公出国(境)、公务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招待过程中支出的财政经费。“三公经费”实际上就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即办理委托代理事项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比如公务用车,实际上是为了办理委托代理事项而在交通上的需要;公款接待和公款出国,则是为了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国内外人员维护人际关系、加强工作交流、提升自身履职能力的需要。所以,“三公经费”作为公职人员履职的必要手段,其

三公经费指的是啥?

奥运会的三公原则是指-奥运会的三公原则

三公经费”是指部门人员在因公出国(境)、公务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招待过程中支出的财政经费。

“三公经费”实际上就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即办理委托代理事项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比如公务用车,实际上是为了办理委托代理事项而在交通上的需要;公款接待和公款出国,则是为了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国内外人员维护人际关系、加强工作交流、提升自身履职能力的需要。

所以,“三公经费”作为公职人员履职的必要手段,其使用应该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当“三公经费”的使用与办理委托代理事项(履行公职)无关或背离委托初衷时,人民有权要求公职人员纠正,甚至可以撤销委托(即对有过错的公职人员进行免职、撤职甚至开除处理)。

扩展资料:

三公经费的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三公经费的使用应遵循比例原则。

三公经费公开是一种进步,但这不是问题的全部,或者说不是问题的根本。中央各部门以及各地在公开三公经费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三公经费的科学合理使用,即科学合理地进行三公消费。行政法上有一个重要原则叫“比例原则”。

它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笔者认为,“三公经费”的使用应遵循比例原则。

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到并且是正确的手段。

人民网-“三公经费”使用应遵循比例原则

论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内涵?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公开、公平、公正不仅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公开”是对的要求,其最重要的价值是建立透明、廉洁,保障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防止腐败。“公平”是对行政相对人而言的,公平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法律面前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公正”是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的,它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公开、公平、公正”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分为三项:第一项总体阐释这一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并确定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整个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制度。

公开

第二项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公开”的内容包括两类:一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公开。知法是执法和守法的前提,只有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其权限、行政许可的条件、方式、程序等,才能使公民在申请某一行政许可时能遵从明确的原则和标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不予公开的后果,即“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这说明公开与否是判断某一行政许可规定能否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重要标准。二是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公开。主要指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决定公开。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开的行政许可规定仅仅是前提,只有将行政许可的程序和结果都公开,才能保证其合理合法。另外应该注意,《行政许可法》限定三类事项作为公开的例外,即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

公平、公正

第五条第三项概括了“公平、公正”的内容: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即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公平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法律面前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公正”主要是维护正义,防止徇私舞弊。公平强调实质正义和实体正义,核心是平等的。公正强调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核心是无私和中立。 公平原则是在民事审判中经常用到的原则,是贯彻任何方针政策的基础,公平原则也是由商品经济活动中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准则的,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民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斜坡或乘人之危”,是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

三公经费指的是哪三公

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

按照目前的预算科目分类,没有完整的“三公”经费这一科目,各个部门行政经费的支出,一般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大类。也就是说,企业的三公经费也是计入到基本支出或者项目支出科目中核算。

三公经费包括内容

1、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财政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给相关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用于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和公务接待等方面的支出。

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是指党政机关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确需开支的费用,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公务接待费”)。

2、公务接待费管理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3、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4、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承办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拟定接待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接待,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接待。

法律依据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坚持厉行节约、只减不增的原则,单位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市财政局。“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下达后不得调整和随意追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规范出差、出国(境)参观学习活动

(一)实行干部出差学习审批备案制。由经办人员填写会议及差旅登记单后,报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方能生效,并作为报销时的重要凭证。

(二)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四)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五)出国(境)学习考察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公原则的介绍

“三公”这个说法,不知源头何在,却早已路人皆知。尤其在国字号的企业里,“三公”——公开、公正、公平——更是深入人心。“三公”作为一个原则,。这个原则的立场和目的何在呢?站在企业的立场,“三公”原则的目的是要提高执行效率,兼顾组织和谐,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站在职工的立场,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三公”原则的目的侧重于组织和谐,更关注自身利益的得失。站在国家的立场,“三公”原则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也就是说,立场不同,目的也不同。

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的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简称“三公”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务员奖励制度的“三公”原则主要体现在:

(1)公开,奖励必须具有透明度和可信度,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2)公正,就是指机关在实施奖励制度的过程中,坚持原则,客观地行使奖励权,在确定奖励对象时不能偏私。

(3)公平,就是指公务员奖励的条件、标准及奖励的种类要相同,一视同仁,不能因人而异,搞双重或多重标准,符合奖励条件的予以奖励,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坚决不予奖励。 公务员的精神奖励,是指对受奖的公务员机遇精神激励方面的表彰,包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务员的精神需要,从而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增强其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进取心。

公务员的物质奖励,是指对受奖的公务员机遇适当的物质形式的奖励,包括发给奖金、奖品、工资晋级等。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务员一定的物质需要,改善公务员待遇,同时也是为了充分肯定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 《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公务员法》还规定:“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2008年发布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四章第十条规定:“对在处理突发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予以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文章标签: # 原则 # 三公 # 奖励